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2012年7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伍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统
代理书记员:程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