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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诉被告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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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程颍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光,该院骨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冲审判员:黄朝晖人民陪审员:孙洁玉

书记员:李南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