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鸿。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法定代表人贺西京,院长。委托代理人杨龙。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鸿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鸿承担。
审判长:王新权审判员:左立人民陪审员:赵小江
书记员:铁丽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