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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永禄、王静、王峰、王琳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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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永禄,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休干部。原告王静,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王峰,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琳,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计算中心公务员。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军峰,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共同委托代表人王静,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旭,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西京医院医教部职员。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万军,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禄、王静、王峰、王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禄、王静、王峰、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3减半收取3707元,由原告王永禄、王静、王峰、王琳负担。

代理审判员:袁建雯

书记员:刘雅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