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禄,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休干部。原告王静,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王峰,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琳,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计算中心公务员。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军峰,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共同委托代表人王静,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旭,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西京医院医教部职员。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万军,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禄、王静、王峰、王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禄、王静、王峰、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3减半收取3707元,由原告王永禄、王静、王峰、王琳负担。
代理审判员:袁建雯
书记员:刘雅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