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凤霞,住吉林市。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孙博谦,院长。委托代理人:祖德玉,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关凤霞申请撤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原告关凤霞负担。
审判长:彭涛代理审判员:李健华人民陪审员:高峰
书记员:朱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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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凤霞,住吉林市。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孙博谦,院长。委托代理人:祖德玉,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关凤霞申请撤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原告关凤霞负担。
审判长:彭涛代理审判员:李健华人民陪审员:高峰
书记员:朱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