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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仪美婷与郓城县永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郓民初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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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仪美婷,幼儿。法定代理人仪存良,农民。法定代理人徐建芳,农民。被告郓城县永安医院。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黄安村。法定代表人张兴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仪存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仪美婷负担。

审判员:王瑞菊

书记员:王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