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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刁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郓刑二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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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立、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雨后排水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起,且被告人刁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桂峰

书记员:程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