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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郓刑二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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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现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充分谅解,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桂峰

书记员:程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