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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焦点与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口腔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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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焦点,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法定代理人郑夏凡,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被告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河南省口腔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原告焦点诉被告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口腔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焦点承担。

审判长:李娇人民陪审员:霍淑珍人民陪审员:李艾

书记员:陈伟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