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点,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法定代理人郑夏凡,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被告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河南省口腔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原告焦点诉被告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口腔医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焦点承担。
审判长:李娇人民陪审员:霍淑珍人民陪审员:李艾
书记员:陈伟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