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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代磊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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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代磊。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陈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磊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磊承担。

审判员:丁现术

书记员:王利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