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远,男。被执行人陕西澄城丰盛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红军,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远与被执行人陕西澄城丰盛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裁定书、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案字(2011)3号裁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做工作,讲法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支付案件款2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