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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明玉与安徽德意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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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明玉,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德意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崔明玉与安徽德意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崔明玉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全劳人仲裁字第1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