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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薄震波申请执行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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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薄震波。被执行人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薄震波申请执行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北劳裁字09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