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祥凯。被执行人唐山日常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彭祥凯诉唐山日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801号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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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祥凯。被执行人唐山日常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彭祥凯诉唐山日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801号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