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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祥凯诉唐山日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2011)北民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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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祥凯。被执行人唐山日常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彭祥凯诉唐山日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801号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景明审判员:徐良彦审判员:吕小勇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