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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春桐、吴春湘、吴春航、吴春生申请执行马永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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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春桐、吴春湘、吴春航、吴春生。被执行人马永云。

本院在执行吴春桐、吴春湘、吴春航、吴春生申请执行马永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代坤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