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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越申请执行唐山饭店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北民执字第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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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越。被执行人唐山饭店集团。

本院在执行杨越申请执行唐山饭店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