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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鹏申请执行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名人休闲会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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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名人休闲会馆。

本院在执行王鹏申请执行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名人休闲会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