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善芹,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九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善芹与被执行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劳人仲案字(2012)第26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