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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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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明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1)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1)7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