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晓秦,西安第二丝绸厂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丝绸厂,住所地本市东关更新街13号。法定代表人赵士环,厂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将全部案件款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碑民一初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卫东代理审判员:张冰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