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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馨淇申请执行碑林区路易诗兰专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0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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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馨淇,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西影路****楼******。被执行人碑林区路易诗兰专卖店,住所地本市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晓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馨淇与被执行人碑林区路易诗兰专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1)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63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83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费建国代理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温凯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