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明陆,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关镇解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天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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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明陆,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湖北郧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关镇解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天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