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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成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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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成林,1984年5月16日生

被执行人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京汇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刘成林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京汇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火车站地区京汇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代理审判员:李魁

书记员:郑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