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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仲锡与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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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仲锡,男,汉族。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负责人邱文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仲锡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孙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