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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升绪与胶州市桥东木器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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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升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桥东木器加工厂,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德成,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