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升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桥东木器加工厂,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德成,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