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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超与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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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超,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孟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鲁超与被执行人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鲁超22000元。根据权利人鲁超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鲁超已领取执行款10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超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鲁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的部分除外)。余款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