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正先,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甜的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甜的梦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尚欠本金43850.40元未清偿。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审判员:齐贵元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