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谢旭光与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3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旭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升,总经理。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文庆审判员:刘辉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