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旭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升,总经理。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文庆审判员:刘辉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