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一明,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金瑞达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因被执行人武汉金瑞达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金瑞达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81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
审判长:邓军审判员:王瑞生审判员:陶玉明
书记员:赵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