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军,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孟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军16800元。根据权利人姚军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武汉纳福莱植物油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姚军已领取执行款1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的部分除外)。余款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