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管国靖,女,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思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国靖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将案款扣划至法院,并发还给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