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保明与被执行人武昌区捷成汽车美容店、张峰劳动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6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区捷诚汽车美容店。经营者:张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区捷诚汽车美容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人仲裁字(2012)第21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区捷诚汽车美容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区捷诚汽车美容店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618.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618.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826元。但被执行人某区捷诚汽车美容店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区捷诚汽车美容店系由张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张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文化北路以东1栋1单元22层4室(他项权证号/期房抵押证明号:夏2011010813;抵押物权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夏111140571)的房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文化北路以东1栋1单元22层4室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