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棣祥,被执行人罗昌义,
本院在执行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昌义已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陶改华
书记员:廖鹏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廖棣祥,被执行人罗昌义,
本院在执行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昌义已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陶改华
书记员:廖鹏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