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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棣祥与罗昌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荔法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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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廖棣祥,被执行人罗昌义,

本院在执行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昌义已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陶改华

书记员:廖鹏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