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晓勇。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院。法定代表人:李忠,厂长。被执行人: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
魏晓勇与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晓勇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0年10月31日至2012年8月9日的生活费36733.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生活费36733.40元交本院,本院已将该款发还申请执行人魏晓勇,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