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束希平,女。被执行人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福泰实业总公司履行了给付申请人束希人民币2460元的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西民二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