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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辛宏维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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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辛宏维,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法定代表人:贺西京,该院院长。

辛宏维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宏维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补偿的双倍工资共计5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