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群芳,女。被执行人陕西市木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甘国利,该厂厂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4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