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自强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法定代表人:郑国强,该厂厂长
李自强与西安生活锅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自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西安生活锅炉厂在本市x路号厂房正在拆迁安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安生活锅炉厂在本市x路x号厂房拆迁补偿费壹拾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评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