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x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成委托代理人:施建安被执行人:张权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权民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法执字第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