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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宗提与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新执二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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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宗提,男,1963年2月21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惠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赵峰,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宗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院(2010)新执二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