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大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亚林,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大新实业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