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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任青与西安经建溶剂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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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青,男。被执行人西安经建溶剂厂。法定代表人上官言,该厂厂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答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