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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冬利与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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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冬利,女。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

刘冬利与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冬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补缴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10月18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住所地、银行、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冬利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