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荣刚。被执行人宝鸡市鑫森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案字(2012)第315号裁决书受理执行蒋荣刚与宝鸡市鑫森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3596元等。在执行中,经审查据以执行的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案字(2012)第315号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