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树贵,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青龙山休养院。住四川省绵阳市。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受理陈树贵申请执行青龙山休养院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青龙山休养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韩乾兵
书记员:杨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