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天科,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负责人彭远华,该中心主任。
杜天科与陕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天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其办理1998年元月至2012年8月底前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陕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杜天科32000元后,申请人杜天科不再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双方了结劳动争议纠纷。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商务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已将32000元交本院,本院已将该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杜天科,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