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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晓勇与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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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晓勇,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魏振芳,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院。法定代表人:李忠,厂长。被执行人: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

魏晓勇与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魏晓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0年10月3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木材总厂、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魏晓勇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