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自友,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张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丁自友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350.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