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小春,男,汉族,住江西省赣江市信丰县大塘埠镇。被执行人宋忠萍,女,汉族,住泸县石桥镇。
关于曾小春与宋忠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2)362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2)362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