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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小春申请执行宋忠萍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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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小春,男,汉族,住江西省赣江市信丰县大塘埠镇。被执行人宋忠萍,女,汉族,住泸县石桥镇。

关于曾小春与宋忠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2)362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2)362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