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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雅琴与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7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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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雅琴,女,198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才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雅琴与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