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雅琴,女,1988年3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才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雅琴与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